日本商标注册
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现行的《商标法》(公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日本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日本商标审核机构是日本特许厅(JPO)。《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根据实务经验,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
服务详情知识产权一站式运营服务
恒程优势

国际化人才服务团队

拥有多位从业经验超10年的资深专家,24% 拥有硕士学历、39% 拥有本科以上法学学位、86% 拥有本科学历。

全球化战略合作体系

拥有全球超过120个国家及地区的知识产权境外合作服务机构,打造境外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服务范围覆盖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案件三级质量管理

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系统自检、上级审核、专家团队复审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管控案件质量。

案件全流程管理

立案、授权及年费管理流程严格审核,案件2-3个工作日完成递交,境外案件授权率高达80%以上。

申请流程

商标查询及分析

递交申请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刊登公告

下发注册证

项目特点
特许厅长官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时,将通过商标公报进行公开。商标申请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