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商标显著性难题,恒程客户图形商标复审成功
商标局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排列方式,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而予以驳回。
近似商标宣告无效,恒程为客户排除市场混淆风险!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合法的商标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所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突破近似障碍,世纪恒程助力企业商标快速确权!
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向商标局申请第43类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2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世纪恒程代理“绝对理由”驳回复审案取得成功!
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第15类 “自由现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解决字母部分构成相同障碍,恒程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第20类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下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作出驳回通知。
成功挽回经济损失,恒程助力全国知名服装品牌维权取得胜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实力答辩!恒程客户近似商标驳回案件复审成功
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恒程创新向商标局申请第10类第6331****号商标
不构成近似!世纪恒程代理商标异议答辩案成功维权
柯某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异议人”)于某日对深圳市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分别在第9、10类初步审定并公告的“maygreen BisPro”、“maygreen Bispro”4枚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不存在抢注或囤积!世纪恒程代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进行使用,且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所述关系;二、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我方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世纪恒程代理马德里商标指定蒙古国家复审成功!
经我方蒙古代理律师复审,蒙古知识产权局判定争议商标与所引证的在先商标在商标名组成、商品项、消费渠道及消费群体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市场上消费者混淆,最终成功通过争议商标审查,争议商标已在蒙古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