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伟昌为一种USB充电装置的专利权人,认为深圳市**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10款USB充电装置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恒程接受**时代的委托,通过对涉案专利权进行检索分析,发现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理应被无效,因此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相应专利无效,经过审理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法院基于专利权已经被全部无效,裁定驳回赖伟昌的全部诉讼请求。